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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章 晚会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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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事情纷纷扰扰折腾来折腾去,到后面很快就到了千家宴会的日子。
  
      因为之前已经接收到了邀请,所以这个时候慕染已经开始准备好要跟帝君辞一块参加了。
  
      衣服什么的还是由帝君辞来选的。
  
      他给慕染选的是一条连衣裙,天蓝色的裙子穿在她的身上非常契合,一点都感受不到年龄的差距,反而多了那么一些天真浪漫的感觉。
  
      但是这种天真浪漫又没有失去稳重的感觉,脚上面穿着一双白色高跟鞋,头发用簪子把头发的一半给盘了起来,再加上一条白色的外衣,站在那里虽然看上去年龄小,但是身上那种稳重的气质,还有那种喜怒不形于色的模样确实可以说是非常出众了。
  
      帝君辞自己穿的是一套白色的西装。按常理来说,白色西装明明是特别难凸显出一个人的气质,如果稍有不慎就会把整个人的形象都给毁了。
  
      只不过帝君辞标准的身材还有他的气质却完美的让这一套白西服穿在他身上却更加有味道了。
  
      收拾妥当之后,两个人看了看时间,就一块坐车过去了。
  
      坐在车子上面,帝君辞看见慕染拿着手机在那里玩的时候,十分好心的提醒了一声:“坐车上先别玩了,到时候要是晕车了怎么办。”
  
      只不过早就接受过专业的防晕车训练的慕染对于第仅此的提醒表现出了一幅有些无所谓的样子:“好了好了,没事情的,又不是第一次坐在车子里面玩手机,这种事情我还是有经验的。”
  
      要是她就这么简单的就晕车的话那她还有什么用?
  
      只不过慕染把视线转回去,就看见手机上面停留的最后一条信息。
  
      ——
  
      “今天晚上尝试着尽量进入千家的密室,看一看里面有没有我们要找的东西。”
  
      ——
  
      这个要求,着实让她有些捉摸不透。
  
      按照常理来说,哪怕是千将军当初是坐在这种位置上面的人,但是说实话到后面千将军的儿子对于这方面并没有什么兴趣,直接转行经商,这么多年下来还积累出了不小的财富。
  
      到现在千尘爵这个样子也只能算是商人了。
  
      她现在需要找到的是能够告诉她当初秋凰笙做过的事情的证据,还有那些人叛国的铁证,至于其他的,也没有什么问题了。
  
      可是就这么个家庭,里面难道还会藏有这种证据吗?
  
      哪怕商人在某些事情确实能够先一步拿到什么东西,但是说实话,按照千将军的风格,如果发生了这种事情,他是绝对不可能隐瞒这么久的。
  
      最起码南初白那一边肯定要知道什么事情的。
  
      现在说起这个要求,未免太让人有些不敢确定了。
  
      只能趁着晚宴上面有什么机会然后再自行决定吧。
  
      确定了这个计划之后,慕染就把这个页面给关掉,因为之前的自动设定,这些东西在关掉的一瞬间就已经彻底销毁了。
  
      能够知道这件事情的除了发布命令的人之外也就只剩下慕染一个人罢了。
  
      接下来慕染也不能太快把手机给关掉让帝君辞产生怀疑,索性就打开了微博,随便看看,或者去看一下还有什么其他的东西是挺有趣的。
  
      正巧就看见那些人还在那拿着早就已经过时的所谓资料在这里叫嚣慕染居心不良什么的,一时间还是觉得特别搞笑。
  
      索性就再次参与了进来。
  
      ——
  
      慕染小透明:说实话希望你们黑人的时候不要拿一些陈年旧事洗脑,辟谣过的东西再拿出来折腾陷害其实是一件非常愚蠢的事情。
  
      这让我会对于一些对我意见很大的人产生一种怜悯之心。
  
      ——
  
      接着就抛开这件事情,找其他的东西来看。
  
      正好就看见热搜上面的一件事情,顿时有了好奇心。
  
      一打开就看见一堆科普,正好看完之后,就对这件事情有了那么一些了解。
  
      这件事情其实说起来也是简单的一件事情,就是某一个作者刚开始写书的时候抄袭了很多位作家的书,还打着他们的旗号给自己炒作,让自己的名气上来。
  
      也是那几年的文化环境的一些问题,所以这位作者竟然还因为这件事情多了那么一些粉丝。
  
      只不过还是有很多人对这件事情表示出了自己的不懈,并且对这个作者进行道德上面的谴责。
  
      但是这个作者以为自己非常厉害,所以就找来一堆对于抄袭没有什么概念年纪还小是非观不分明的人,把它们当成利用工具为她洗白。
  
      但是现在的环境慢慢发酵,事实上这件事情到后面已经超出了她的预料,尤其是当她抄袭的小说改编的电影票房惨淡的时候对于他的声讨也就非常壮大了。
  
      因为自己做过的这些丢脸的事情,所以这个作者不仅仅还要被支持正义的读者路人批判,还要接受因为电影亏本带来的负面影响还有影视公司那一边的威胁,所以这个作者剑走偏锋,拿了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所谓鉴定结果来证明自己没有抄袭,并且还买了热搜给自己洗白。
  
      这件事情还不算完,这个人还非常的自以为是的买了水军,弄了一个诅咒自己的话题,然后水军刷话题,自己倒是把这件事情推卸到正义的路人身上。
  
      现在这样子的事情发酵,显然让她变得更加恶心。
  
      更加令人厌恶的是,她买了热搜,但是却蹭前一天刚刚发生的洪灾在那里给自己炒作营销热度,可以说是非常无耻了。
  
      慕染对这件事情倒是有那么一些印象,主要还是因为前一段时间这本书改编的电视剧剧组还过来问她有没有兴趣尝试一下这部电视剧的角色。
  
      只不过当时慕染的另外一个身份没有说出来,那些人的模样也可以说是非常高高在上看不起人了。
  
      当时慕染看这个剧本的时候就觉得这电视剧也不会怎么样,而且剧情还有一些设定简直是恶俗的不能更加恶俗,里面的一些桥段运用起来也是非常恶心的。
  
      慕染挑剧本向来都是高要求,像这种不知道到底在讲什么反正就是两个人唧唧歪歪磨磨蹭蹭恶心别人造福自己圣母光环世界闻名的乱七八糟的东西她是绝对不会有兴趣的。
  
      所以她当时看了两三眼之后就果断拒绝了。
  
      只不过那个时候制片人导演知道她拒绝之后就是一副鄙夷的眼神,就仿佛不接这部剧不演这部剧不参加这部剧的试镜就是一件非常恶劣的事情一样。
  
      说实话慕染在这个圈子里面,对这种人还真的不用害怕。
  
      这个时候知道这样的书竟然还涉嫌抄袭,不由得觉得这人的文化水平究竟得卑劣到什么程度。
  
      只不过那个人的所谓鉴定结果放到网络上面还是得到了很多人的嘲讽和辩驳。
  
      其中之一,就是某一位非常著名的律师。
  
      慕染看相关信息的时候,还正好看到了这一位的发言。
  
      这一位律师的发言可以说是非常有依据了。
  
      引用一下,就可以看见他话里面的观点。
  
      ——————————
  
      “前几天,就网上颇为热闹的某电影是否存在侵权、某作者就此出具的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问题,本人接受中国新闻网的采访,就单方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发表了简要意见。(详见某新闻网2017年8月10日报道“某涉嫌抄袭作品作者否认抄袭单方鉴定效力几何?”)
  
      本以为只是打个酱油而已,孰料上文刊出后,引发一些关注和咨询。尤其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对此问题似乎兴趣颇浓。特撰此文,统一答复有关问题。
  
      事先声明一下:本人未看过某涉嫌抄袭小说、电影或所谓被抄袭小说,也不认识其作者、编剧,对该争议的实质性问题不持任何意见。
  
      1.出具鉴定意见的基本形式要件
  
      综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最低限度要符合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合法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足;在对方有异议时,鉴定人员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如果不符合这些基本条件,鉴定意见就完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没有司法意义上的讨论价值。
  
      2.鉴定机构可以就什么问题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由此可见:
  
      其一,鉴定机构只能就事实问题进行鉴定,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出具鉴定意见。形象地说,鉴定机构可以就某个人的五官的客观情况作出描述,但无权去评价此人漂亮还是丑陋。就著作权纠纷而言,鉴定机构可以就作品的近似性问题作出专业的事实分析,却不应出具诸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之类的结论。
  
      此类结论是法律适用的结果,而不是事实判断的结果。如果鉴定机构得出法律适用的结果,那就是鉴定机构把法院的活也干了,还要法院干啥呢?超出事实判断的范围而做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结论,就超越了鉴定机构法定职责范围。
  
      其二,不是任何问题都需要去鉴定,只有需要非常专业知识、超出法官判断能力的事实,才需要鉴定。文学作品的近似性判断,法官往往自己能够判断,鉴定的必要性并不大。
  
      3.法院委托的鉴定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由此可见,法院委托的鉴定并无当然的证明力,需要经过充分质证,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其证明力。也就是说,鉴定意见只是诉讼各方提交的证据中的一种,其证明力并无显著优越之处。
  
      4.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单方委托鉴定时,鉴定机构通常只能看到某一方的材料和意见,无法平衡地看到相对方的材料和意见,因此,跟法院委托的鉴定相比,鉴定机构在客观上对信息掌握的充分程度、平衡程度是严重不足的,司法对此类鉴定意见通常持更严格的标准。如果说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其是否有证明力尚需经过充分的质证,并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才能决定,那么,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往往就需要持一种非常警惕的态度。
  
      为什么这么说?实践中,有些鉴定机构出于揽业务的需要,也存在特意迎合委托人意见的情形,有的委托人甚至在委托前先征求鉴定机构意见,只有能出具满足其要求的鉴定结论的,才进行委托。从这个角度而言,鉴定意见就偏离了应有的最基本的客观公正立场,实质上已经变成以鉴定意见的表面形式所包装的当事人意见。
  
      无论是职业道德问题,还是职业能力问题,毋庸置疑,实践中许多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最终并未被法院所采信。
  
      总结如下:
  
      司法鉴定具有非常严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非任何鉴定机构出个意见盖个章,就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的作用。
  
      无论是法院委托还是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都要接受严格的司法程序的考验,最终是否具有证明力是不确定的。但是,很显然,如果一个鉴定意见不是就事实问题发表意见,而是就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这种超越法定职责范围的意见并无证据上的价值。
  
      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需要警惕是否名为鉴定意见,实为委托人意见经过包装后的再现。这需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过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
  
      PS:最后律师的话引用自杨安进律师的发言,对里面的书名还有作者名进行了修改,不引战,表达自己观点,感谢杨律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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